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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院长、大法官王树江在川首次主审知产案:“金象”之争引发百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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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月26日下午,省法院院长、大法官王树江主审并当庭宣判成都康威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与湖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公司)、苏州金象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缘由



本案商标权人湖州公司为浙江省一家生产木地板的民营企业,在业内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于2012年在第19类木地板、镶花地板等商品上注册了第9651818号“金象”文字及图文组合商标。苏州公司经授权,取得该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权。康威公司未经许可,在木地板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成都中院判决康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苏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5040元。康威公司不服,以苏州公司无权与湖州公司共同提起本案诉讼、康威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及维权合理费用不当为由,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省法院经审理认为



苏州公司经涉案商标注册人湖州公司排他许可而使用涉案商标,其有权与湖州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涉案商标由方框内套左右各带一飘带的椭圆、椭圆内套站立在草上的大象侧面剪影图案和“金象”二字组成。“金象”二字属臆造词,经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已具有了相应的知名度,在木地板行业有一定的显著性。且在实际交易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均是以涉案商标文字部分“金象”称呼,相关消费者亦认可和熟知并将其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由此,“金象”二字不仅是涉案商标的组成部分,也是该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



康威公司虽然在同类商品上注册有卡通大象图案商标,但其在木地板实物及其外包装、产品手册及公司网页上使用“金象地板”或“卡通大象图案+金象地板”标识,均包含了与涉案商标显著部分相近似的“金象”文字。从其使用方式上来看,“地板”为商品名称,“金象”二字实则起着彰显商品品牌、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且“金象”二字的读音与涉案商标的呼叫相同,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


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木地板产品已享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情形下,康威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市场准则,注意避让与他人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规范使用商标。但是,康威公司却在木地板产品及包装、产品手册、网页上使用含有“金象”字样的标识,容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康威公司生产、销售的木地板来源于湖州公司或苏州公司,或误以为康威公司与湖州公司或苏州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主观过错明显,应认定其使用的含有“金象”文字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康威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湖州公司、苏州公司第965181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和使用情况、康威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范围和规模以及其持有使用“金象”字样木地板销售情况的证据材料却拒绝提交等因素,酌定康威公司赔偿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湖州公司和苏州公司为本案维权,调查取证,并聘请了律师代理诉讼,支付了律师费和公证费,其中,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5040元,共计55040,均有相应的票据,且律师也实际出庭参加了诉讼,上述维权合理开支应由康威公司承担。


据此,省法院当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省法院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省委政法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旁听监督,还邀请了相关新闻媒体、民营企业代表、部分高校学生进行旁听。


✍✍✍

庭审结束后,

王树江接受了记者采访。


◉ 问题一:王院长,您今天开庭审理的这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是您作为大法官,主审的第一件知识产权案件,请问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王树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再一次体现了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四川法院坚决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将该《意见》贯彻落实到位。我作为省法院的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今天主审知识产权案件,既是四川法院迅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向社会彰显我省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


◉问题二:我们注意到,今天案件的当事人均为民营企业,四川法院近年来在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有哪些举措?


王树江:四川法院坚持全面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依法惩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行为,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二是充分调研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见建议。三是发布《四川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四是发布《四川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问题三:通过今天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您对民营企业经营有什么建议?


王树江: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法律体现,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民营企业在参与市场活动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牢固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规范参与市场竞争。第二,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第三,要重视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问题四:我省法院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上有哪些创新?


王树江:四川法院始终坚持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改革的思维解决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积极构建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一是不断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目前,四川已有8个基层法院享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二是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判机制”。目前,该项机制已被国务院作为四川独创经验在全国推广。三是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来源:四川法治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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